
单位简介:
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成立于1984年7月,为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,机构规格为正处级,经费形式为全额拨款。中心现有编制98名,实有职工84名;核定处级领导职数4名(1正3副);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9名(6正3副);中心内设综合部、技术部、监测部、预警预报部、科研部、数据研究部6个部门。
主要业务范围: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;承担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;承担全省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;承担全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工作;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科研工作;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的业务指导工作。
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为全省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,为环境执法实施技术监督,为社会经济建设提供技术服务,是全省环境监测领域的数据中心、技术中心、质控中心、网络中心和培训中心。具备向社会提供环境空气和废气、水(含大气降水)和废水、土壤和水系沉积物、煤质、生物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、噪声、震动、室内空气等十大类218项环境监测数据的能力。为国家一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。
招聘专业:
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及业务拓展需要,面向全国引进有机化学专业博士研究生1名。
资格条件: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。
(二)遵守宪法和法律,具有良好的品行;学习成绩优良,诚实守信,身心健康,甘于为新青海建设服务奉献。
(三)符合招聘岗位设置的学历、学位和专业要求。
(四)具有较强的从事生态环境监测、分析、科研工作的能力。
(五)身体健康,具有适应青海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身体素质。
(六)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,具有招聘岗位实际工作经验者可适当放宽。
薪酬待遇:
在青海省规定的引进人才优惠政策框架内,享受下列优惠政策:
(一)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。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失业、生育等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(二)在青工作满1年,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,可申报认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,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;聘任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,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,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参加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,并优先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。
(三)享受“家庭式”人才引进政策,其配偶专业、能力、素质等符合引进人才需要,在单位有空缺编制的前提下,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,可简化程序直接考核聘用。
(四)优先推荐参加学习进修、实践考察,优先支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,工作表现优秀的,可优先推荐申报青海省“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”等省级人才工程项目。
(五)具备相应的能力素质且自愿承担本专业领域科研项目的,经研究同意可授权担任项目负责人,主持项目科研工作。
(六)根据《青海省校园引才办法(试行)》(青组字﹝2019﹞334号)规定,对全职来青工作、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协议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引进人才,给予特殊支持(安家费)。
具体标准是:博士研究生,若为青海“一优两高”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,可直接认定为青海省“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”引进拔尖人才,每人给予一次性特殊支持(安家费)40万元。
